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 上訴人
- 王中禹
- 訴訟代理人
- 劉炳烽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瑞衡
陳瑞長
陳麒升
洪哲賢
尤雪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台幣(下同)柒萬柒仟參佰玖拾陸元,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一、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拆屋還地,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貳仟伍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元,【計算式:(129.92+28.62 +57.76 )《平方公尺》《即被上訴人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119,00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5,739,700《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參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惟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故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元;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判決如第一審原告訴之聲明所示,查如前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伍佰柒拾參萬玖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捌元,惟本件上訴人上訴時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參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貳元,故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參佰玖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