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益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恆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9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陸萬叁仟陸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