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徐錦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明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捌萬貳仟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