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張鈞翔
林進花
張桓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幸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叁拾伍萬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林進花
張桓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幸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叁拾伍萬零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肆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