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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3號

聲請人
鄭郁臻
法定代理人
林容軒(原名林昱慧)
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
相對人
鄭貽仁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即聲請人鄭郁臻與相對人鄭貽仁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終局裁判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鄭貽仁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即原告鄭郁臻向本院對相對人即被告鄭貽仁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本院102 年度家親聲字第173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2 年度家救字第123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現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判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2,500 元(裁定確定日為103 年1 月20日,計算式:7,500X59=44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000元,應即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他字第13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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