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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請人
劉毓貞
相對人
張德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2年4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8年4 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2 年5 月2 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250 萬元,約定103 年5 月1 日前清償。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2紙、本票影本2紙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雖陳稱:伊與聲請人間無存有任何債權,且伊未曾收受聲請人交付之250 萬元之款項,聲請人之主張債權額非真實,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按民法第873 條第1 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相關資料為形式審查,其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1│新北市│汐止區  │福德    │        │358             │建│1148.71     │23/1082 │          │
├─┴───┴────┴────┴────┴────────┴─┴──────┴────┴─────┤
│建物︰                                                                                            │
├─┬──┬───────┬───────┬──────┬─────────────┬──┬────┤
│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        │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備    考│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        │
├─┼──┼───────┼───────┼──────┼───────┼─────┼──┼────┤
│1│739 │新北市汐止區湖│新北市汐止區福│鋼筋混凝土造│第3 層:84.81 │陽台:9.51│全部│        │
│  │    │前街2 巷5 號3 │德段358 地號  │5層樓房     │合  計:84.81 │          │    │        │
│  │    │樓            │              │            │              │          │    │        │
├─┴──┴───────┴───────┴──────┴───────┴─────┴──┴────┤
│共有部分:755建號   27.2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10                                                 │
│          757建號  268.87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23/1082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53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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