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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

聲請延期清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

聲請人
林黃文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現每月薪水僅新臺幣15,000元,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爰聲請裁定變更更生還款方案為每月清償3,000 元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未提出任何文件資料佐證。且本院函請債務人提出攸關本院審查其聲請延期清償之相關文件(詳如本院於103 年5 月15日函文所載),經本院於前開函文限其於10日內補正,該函文已於同年5 月23日寄存送達債務人,有該函文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詎債務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實難僅憑債務人片面之詞即採信債務人確係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期清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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