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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83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7836號

聲請人
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金樹
相對人
台大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志野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 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3年度司票字第7836號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 (新臺幣) │ │ (提示日之翌日) │├─┼───────────┼───────────┼───────────┼───────────┤│1 │103年7月21日 │6,462,236元 │103年8月23日 │103年8月24日 │├─┼───────────┼───────────┼───────────┼───────────┤│2 │103年9月1日 │4,263,500元 │103年10月1日 │103年10月2日 │├─┼───────────┼───────────┼───────────┼───────────┤│3 │103年9月10日 │1,320,000元 │未記載 │103年9月12日 │├─┼───────────┼───────────┼───────────┼───────────┤│4 │103年9月29日 │465,00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1日 │├─┼───────────┼───────────┼───────────┼───────────┤│5 │103年10月16日 │1,850,00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18日 │├─┼───────────┼───────────┼───────────┼───────────┤│6 │103年10月17日 │796,00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19日 │├─┼───────────┼───────────┼───────────┼───────────┤│7 │103年10月18日 │236,953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20日 │├─┼───────────┼───────────┼───────────┼───────────┤│8 │103年10月20日 │1,000,00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22日 │├─┼───────────┼───────────┼───────────┼───────────┤│9 │103年10月21日 │366,309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23日 │├─┼───────────┼───────────┼───────────┼───────────┤│10│103年10月24日 │319,00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26日 │├─┼───────────┼───────────┼───────────┼───────────┤│11│103年10月27日 │2,191,338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29日 │├─┼───────────┼───────────┼───────────┼───────────┤│12│103年10月29日 │2,530,770元 │未記載 │103年10月31日 │├─┼───────────┼───────────┼───────────┼───────────┤│13│103年10月31日 │147,723元 │未記載 │103年11月2日 │├─┼───────────┼───────────┼───────────┼───────────┤│14│103年11月4日 │272,318元 │未記載 │103年11月6日 │├─┼───────────┼───────────┼───────────┼───────────┤│15│103年11月10日 │164,119元 │未記載 │103年11月12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836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