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興勇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仟柒佰叁拾伍萬零玖佰伍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拾柒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