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文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有成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四海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於其敗訴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52,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4,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