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婚字第21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7年度婚字第218號
- 原告
- 張芳芳
- 即反訴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蘇弘志律師
- 被告
- 劉育權
- 即反訴原告
- 訴訟代理人
- 李義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88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應更正之處」欄所示關於「二七二平方公尺」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二七三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應更正之處 │主文欄第三項第一行 │ │ ├────────────────┤ │ │事實欄乙、被告方面貳、反訴部分一│ │ │、聲明(二)第一行 │ │ ├────────────────┤ │ │理由欄貳、得心證之理由乙、反訴部│ │ │分一、第五行 │ │ ├────────────────┤ │ │理由欄貳、得心證之理由乙、反訴部│ │ │分二、第六行 │ │ ├────────────────┤ │ │理由欄貳、得心證之理由乙、反訴部│ │ │分二、第二十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