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號
- 抗告人
- 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3日103 年度聲字第91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後,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1日命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陳風速、葉哲宇、賴弘閔、王顯同、王學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7 號),業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1 條規定,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因與陳風速等5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事實,有前開裁定1 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1 條規定,自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是本院前於103 年6 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