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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1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1號

原告
曾鴻鈞
被告
郭吉田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為新臺幣9,561,056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7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44,500元(103 年公告現值)×2296.75 平方公尺×402/10000(權利範圍)=4,108,656 元

㈡、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0 號):488,200 元(房屋課稅現值)×1/1 (權利範圍)=488,200 元

㈢、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段000 巷0 ○00號):1,364,200 元(房屋課稅現值)×1/1 (權利範圍)=1,364,200 元

㈣、被告郭吉田設定之抵押權:3,600,000元。

㈤、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561,056元。(計算式:4,108,656 元+488,200 元+1,364,200 元+3,600,000元 =9,561,056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信託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