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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告
邵彦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仟零肆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伍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拾肆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