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
- 原告
- 邵彦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仟零肆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伍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拾肆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