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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黃欣怡

  • 當事人
    邵彦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邵彦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陸仟零肆拾壹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應繳裁判費伍拾肆萬叁仟陸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拾肆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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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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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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