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48號
- 上訴人
- 陳勝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芳慈間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4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芳慈間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