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48號

認領子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親字第48號

上訴人
陳勝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芳慈間認領子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親字第48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認領子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