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讚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3,128 萬5,154 元【計算式:40,000×(367.93×11 /144+469.89×11 /144+103.82×11/144+5048.65×107517/764 3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1,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