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1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讚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價額為準。此種案件於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3,128 萬5,154 元【計算式:40,000×(367.93×11 /144+469.89×11 /144+103.82×11/144+5048.65×107517/764 3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萬1,0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