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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告
謝諒獲
被告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即 Unicorn House Inter
被告
national Corp.
被告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上四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祚大
被告
林淑真
被告
吳宗翰
被告
吳宗曄
被告
林大經
被告
王麗絲
被告
梁秀娟
被告
吳祚德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被告
蔡友才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信文
UNIFAIR INTERNATIONAL LT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具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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