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號

確認股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許碧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8號

上訴人
中華矽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葉
被上訴人
高榮瑞

      陳雅卿

      郭財林

      高崑王

      高敏

      高碧玉

      高惠玉

      陳智雄

      陳智峰

      陳智銘

      陳惠美

      蔡淑卿

      蔡鳳卿

      蔡詔輝

      蔡紹光

      蔡華卿

      高錦素

      陳榮珠

      高清韻

      高清容

      高清香

      高清怜

      高清芬

      高駿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8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請求,係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上訴人股東權之價值核定之。再查:上訴人公司之資產為新臺幣(下同)11,952,674元,依被上訴人於上訴人公司中所登記之出資比例合計為16.5%計算,被上訴人股東權之價值為1,972,191 元(計算式:11,952,674×16.5%=1,972,191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尚欠17,072元(計算式:20,602-3,530=17,072)。又本院就上訴人所為之請求,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903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5,295 元後,尚餘25,608元(計算式:30,903-5,295=25,608),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起訴及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碧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