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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林政佑林銘宏蘇珈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訴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陸拾捌萬壹仟零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蘇珈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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