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 上訴人
- 杜色
- 被上訴人
- 杜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美惠
- 被上訴人
- 郭寬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元(計算式:
系爭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
/ 平方公尺×面積862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 =45,270,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