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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上訴人
杜色
被上訴人
杜岸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被上訴人
郭寬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柒萬零柒佰伍拾元(計算式:

系爭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1,000元

/ 平方公尺×面積862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4 =45,270,75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壹萬伍仟陸佰玖拾陸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