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0號
- 原告
- 劉志鵬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原告
- 陳丁章律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原告
-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子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蔡耀瑩律師
- 上1人複代理人
- 林容以律師
- 被告
- 莊婷媛
- 被告
- 葉壬侑
- 上1人訴訟代理人
- 林財生律師
- 被告
- 黃恒俊
- 被告
- 莊寶玉
- 被告
- 黃煥淵
- 被告
- 黃煥彰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永頌律師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君律師
-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巧元律師
- 被告
- 王引凡
吳典昭
陳立歐
鍾勳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漏載被告鍾動元記載部分,應予更正增列為被告,其住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