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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許字第2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仲許字第2號

聲請人
InterDigital Technology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F. Shay
聲請人
IPR Licensing, Inc.
法定代理人
Lawrence F. Shay
共同代理人
黃蓮瑛律師
複代理人
廖維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億壹仟貳佰零肆萬陸仟玖佰壹拾貳元(美金23,599,592.72 元按聲請當日即民國103 年9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30.172元折算,核定為新臺幣712,046,91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仲許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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