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61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普羅旺斯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范成洵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