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銘炫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1 紙准許強制執行,惟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其中發票人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通知補正。但聲請人於103 年3 月7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25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