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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請人
英屬蓋曼群島商威望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聲請人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主望
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代理人
陳佩貞律師
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相對人
媒體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而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九一0號裁定所命,聲請人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三五六二號擔保提存事件所提供之擔保金即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四張(號碼:KC0000000 、KC0000000 、KC0000000 、KC0000000 ),准以提供同面額之大眾商業銀行之保證書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910 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1000萬元4 張,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存字第356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更換原擔保品,另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出具同面額之保證書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254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