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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智字第8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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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尚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叁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字第8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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