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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91號

抗告人
謝宗賢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5 月23日103 年度聲字第91號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後,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6 月11日命繳納抗告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原告與被告陳風速、葉哲宇、賴弘閔、王顯同、王學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57 號),業經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1 條規定,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為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抗告人因與陳風速等5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以102 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事實,有前開裁定1 件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1 條規定,自得暫免繳納抗告裁判費。是本院前於103 年6 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即有未當,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撤銷原裁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1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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