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號
- 原告
- 吳嘉華
- 被告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9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陸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叁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