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陳俊雄
上列原告因給付居間佣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瑞陽、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