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56號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h
- 原告
- 謝諒獲
- 被告
- 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即 Unicorn House Inter
- 被告
- national Corp.
- 被告
- 大崴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吉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四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吳祚大
- 被告
- 林淑真
- 被告
- 吳宗翰
- 被告
- 吳宗曄
- 被告
- 林大經
- 被告
- 王麗絲
- 被告
- 梁秀娟
- 被告
- 吳祚德
- 被告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兆順
- 被告
- 蔡友才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文
- UNIFAIR INTERNATIONAL LT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具狀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惟未具體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顯不合法定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6 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定程式,依前揭法條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