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元德律師
被告
陳拓欽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告
鄭煌彬
被告
陳義鴻
被告
陳義裕
被告
陳義有
被告
陳麗琴
被告
陳麗惠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告
陳維在
被告
陳維福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簡剛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被告陳拓欽應將坐落台北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日期為民國96年4 月13日收件字號為96年大同字第038580號及登記日期為98年4 月16日98年大同字第029630號(含96年9 月26日大同字第029630號)之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為所有權人為被告鄭煌彬之登記。」,其中「. . (含96年9 月26日大同字第029630號). . 」之記載應更正為「(含96年9 月26日96年大同字第109160號).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登記字號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