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775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被告
- 陳拓欽
- 訴訟代理人
- 吳雨學律師
- 被告
- 鄭煌彬
- 被告
- 陳義鴻
- 被告
- 陳義裕
- 被告
- 陳義有
- 被告
- 陳麗琴
- 被告
- 陳麗惠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錦霞律師
- 被告
- 陳維在
- 被告
- 陳維福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何方婷律師
簡剛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被告陳拓欽應將坐落台北市○○段○○段00000 地號土地登記日期為民國96年4 月13日收件字號為96年大同字第038580號及登記日期為98年4 月16日98年大同字第029630號(含96年9 月26日大同字第029630號)之所有權登記塗銷,回復為所有權人為被告鄭煌彬之登記。」,其中「. . (含96年9 月26日大同字第029630號). . 」之記載應更正為「(含96年9 月26日96年大同字第109160號). .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登記字號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