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4號
- 上訴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江永全
- 被上訴人
- 楊毓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