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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欣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上訴人
許淑燕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順發、追加原告林鴻璋即林鴻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