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81號
- 上訴人
- 許淑燕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順發、追加原告林鴻璋即林鴻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柒仟貳佰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