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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

上訴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