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1號上 訴 人 陽明山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5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壹仟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