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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4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訴人
曾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月、陳靜慧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4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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