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4號
- 上訴人
- 曾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美月、陳靜慧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