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1號
- 原告
- 陳淑娟
- 訴訟代理人
- 江明偉
- 被告
- 林春燕(即林美枝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春燕為被告林美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宣判,並於同年8 月11日送達,然查:被告林美枝於本院裁判送達後,於104 年8 月22日死亡,而同案被告林春燕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被告林美枝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林春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