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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21號

原告
陳淑娟
訴訟代理人
江明偉
被告
林春燕(即林美枝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春燕為被告林美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業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宣判,並於同年8 月11日送達,然查:被告林美枝於本院裁判送達後,於104 年8 月22日死亡,而同案被告林春燕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被告林美枝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並經林春燕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2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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