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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返還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上訴人
王賴玉葉
被上訴人
王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每平方公尺232,243 元×222 平方公尺×1/2 (權利範圍)=25,778,973+台北市○○區○○路○段000 號2 樓房屋課稅現值:114,200 元=25,893,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動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