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王賴玉葉
- 被上訴人
- 王東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每平方公尺232,243 元×222 平方公尺×1/2 (權利範圍)=25,778,973+台北市○○區○○路○段000 號2 樓房屋課稅現值:114,200 元=25,893,1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