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威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淑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南榮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元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智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貳拾貳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幣貳佰伍拾捌萬捌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