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李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陸拾捌萬壹仟零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