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5號
- 上訴人
- 陳麗玲
- 被上訴人
-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華巖
- 被上訴人
- 呂依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