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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0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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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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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呂正樂會計師即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蔡耀瑩律師
上1人複代理人
林容以律師
被告
莊婷媛
被告
葉壬侑
上1人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告
黃恒俊
被告
莊寶玉
被告
黃煥淵
被告
黃煥彰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巧元律師
被告
王引凡

      吳典昭

      陳立歐

      鍾勳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漏載被告鍾動元記載部分,應予更正增列為被告,其住所為臺北市○○區○○里00鄰○○路0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