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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

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6 日

法官蔡志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

聲請人
Seoul Semiconductor Co.Ltd.
法定代理人
Chung Hoon Lee
代理人
史馨律師
代理人
郭哲華律師
代理人
褚衍嵐律師
相對人
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木聰
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賴劭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仟柒佰捌拾捌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扣除原告前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仟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聲請之日即民國104 年8 月26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
 賣出匯率為新台幣32.687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依仲裁判斷給付美金853,023.56元,即新台
 幣27,882,781元(計算式:32.687×853,023.56=27,882,781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許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外國仲裁判斷聲請承認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