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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63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63號

原告
施秀美
被告
垠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繼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玖仟叁佰肆拾玖元。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零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31日,以本院102 年度救字第7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勞訴字第60號、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勞上字第1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16,000 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裁判費36,838元及證人旅費560 元,故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28,049元﹙計算式:37,398×3/4=28,049,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其餘訴訟費用即9,349 元﹙計算式:37,398-28,049=9,349 ﹚,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他字第6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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