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1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0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陳張月美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鄞芳惠即鄞成業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鄞義俊即鄞成業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鄞義賓即鄞成業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鄞芳薰即鄞成業之限定繼承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鄞芳麗即鄞成業之限定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鄞成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零柒萬伍仟玖佰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