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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申揚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達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2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