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安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隆寬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蘇偉儒即川吉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十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十、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