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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20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安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隆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偉儒即川吉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壹仟玖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陸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十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九、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二十、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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