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王昭閔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胡盛凱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宏文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麗華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馨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阮義萍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涂永駿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沛霖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玲秋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欒卉喬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崇德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珮玲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俊宏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黃振盛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啟政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學松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義宏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鍾睿騰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威達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吳崑達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翌展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游國棟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昭閔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盛凱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宏文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華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馨儀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阮義萍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涂永駿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沛霖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玲秋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欒卉喬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崇德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珮玲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俊宏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振盛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啟政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學松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義宏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睿騰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威達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崑達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翌展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國棟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十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