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48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正芳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張俊堯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何學露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憲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鍾明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姚柏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正芳清償新臺幣貳仟玖佰叁拾萬伍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俊堯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何學露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憲生清償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貳萬陸仟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明道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