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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

聲請延期清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

聲請人
陳姝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於民國103 年底收入出現問題,因原本合作廠商結束臺灣事業,使伊主要收入被迫減少,又因年紀的限制,伊求職四處碰壁。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僅提出債務人於101 年7 月1 日加保勞工保險於桃園縣電器裝修職業工會之證明書,實難僅憑上開文件即認債務人於103 年底,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延期清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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