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陳姝豫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伊於民國103 年底收入出現問題,因原本合作廠商結束臺灣事業,使伊主要收入被迫減少,又因年紀的限制,伊求職四處碰壁。爰聲請鈞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查債務人主張上開事項,僅提出債務人於101 年7 月1 日加保勞工保險於桃園縣電器裝修職業工會之證明書,實難僅憑上開文件即認債務人於103 年底,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有困難。債務人本件之聲請,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難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