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珍、林森、徐顥芳、翁佳濱、欒愛雲、鄭明旭間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上訴聲明第三、四、五部分)為新臺幣(下同)6,694,9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995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